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

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


 聽說當包租公包租婆很好賺,滿多人都願意當,不過房客的品質好壞真的看運氣。最近朋友遇到麻煩事,他的租客一直以來都居住正常,房租也準時繳交,所以租約一年期限到後,也沒再重新簽約,雙方持續保持默契收租居住。


後來朋友想賣掉房子,跟租客協議是否可以讓買方看房,但被拒絕,於是朋友給這位租客一個合理的搬家時間。問題來了,租客提出租賃契約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,除非使用土地法第100條的六大原因,否則拒絕搬家。
傻眼吧!這下該怎麼解決,眼看租客賴皮,法律又保護弱勢(不論租客真實狀況,法律都設定租客是弱勢方)。
藉由這例子,請相信人性經不起考驗,該走的法律程序別偷懶,租約到期前,該續約就續約,保障別人前,先學會保障自己。
朋友他目前第一步先寫存證信函給對方,未來再開簡易庭。曠時廢日跟對方耗下去。總有一方必須在暗黑手法出來前,先認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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