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

房屋二次施工 建商負責復原 轉~

轉載自聯合理財網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修正 【經濟日報/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
行政院會周四(6日)將通過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,遏止建商在蓋好房子、還沒交屋前「二次施工」,加蓋如樓中樓或公設大廳等,明定這類違建須由起造人(建商)負責回復原狀,並負擔相關費用。


相關官員表示,所謂「二次施工」最常見的有陽台外推、加蓋頂樓、夾層如樓中樓和開放空間改設公設大廳等「偷容積率」行為,未來將課予建商回復原狀義務,以遏止建商「二次施工」歪風。
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修正主要是讓規定更加完善,以提升民眾居住品質與公寓大廈實務管理運作效能。
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課予建商「二次施工」回復原狀義務,修正草案規定建商蓋好房子,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前,如有「二次施工」行為,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違建。起造人(建商)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,如未盡義務時,應負擔相關費用。
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有違規,建商應制止,並有通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義務,違者將重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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