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

什麼?買法拍屋出售營利須申報營業稅 轉




 

 

 

轉貼自 住展房屋網買法拍屋出售營利 須申報營業稅

 


2012-12-29


【住展房屋網/台北報導】喜愛買法拍屋後,再轉手交易賺取差價的投資者 要注意了。國稅局表示,依財政部於95年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,如果是「設有固定營業場所」(除有形營業場所 外,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、或是「具備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、抑是「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」、以及「其他經查 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」,都要申報營業稅。
  國稅局解釋,近年來,有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,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,為免徵納雙方爭議,財政部明確規範此種買賣行為,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「以營利為目的」,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,課徵營業稅。

由於國稅局曾查緝到有民眾在99年間以個人名義,標購法拍屋並完成不動產登記,經整修後再行出售,一年之內買賣房屋達十餘戶,銷售金額則高達數千萬元,此種行為已非屬綜合所得稅所稱之財產交易所得,而應認定為「以營利為目的」之銷售行為,依法應課徵營業稅。

因此若個人售屋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,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,並按期申報營業稅。民眾如有上述之銷售房屋行為者,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自動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,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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